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李祈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方興等人間請求給付和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5,3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