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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雪清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張全成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