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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雪清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張全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