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雪清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張全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