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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參酌兩造協議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44,100 元(即上訴人應遷讓返還廠房之價值,至於上訴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79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