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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永華被上訴人即被 告 蔡進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受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8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4,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案由:給付受讓金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