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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反 訴原 告 盧盛英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反 訴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反訴原告對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提起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應以1 年租金之15倍為準,茲以申報總價年息5 %之城市房地中等租金標準核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42,825 元(7,3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7 【面積】×5 %×15=1,242,82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等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