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林詠婕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林詠婕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