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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心茵訴訟代理人 莊國士被上訴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參 加 人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