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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黃輝衍訴訟代理人 黃輝琳訴訟代理人 黃輝堂被上訴人 彭秀梅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