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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69號上 訴 人 賴秀鳳被 上訴人 宋雲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6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466 條第1 、2 、3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一審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共計90萬元不存在,經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是上訴人就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僅90萬元,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150 萬元,依前揭規定,自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442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苙荌法 官 饒志民附表┌─┬─────┬─────┬────┬────┬────┐│編│發票日 │到期日 │發票人 │本票號碼│票面金額││號│ │(利息起算│ │ │(新臺幣││ │ │日) │ │ │) │├─┼─────┼─────┼────┼────┼────┤│1 │100.10.15 │100.10.15 │上訴人 │483294 │10萬 │├─┼─────┼─────┼────┼────┼────┤│2 │100.11.15 │100.11.15 │上訴人 │483295 │10萬 │├─┼─────┼─────┼────┼────┼────┤│3 │100.12.15 │100.12.15 │上訴人 │483296 │10萬 │├─┼─────┼─────┼────┼────┼────┤│4 │100.9.20 │100.9.20 │上訴人 │0000000 │30萬 │├─┼─────┼─────┼────┼────┼────┤│5 │100.12.20 │100.12.20 │上訴人 │0000000 │30萬 │├─┴─────┴─────┴────┴────┴────┤│共計90萬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