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被上訴人即被 告 洪秋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