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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128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1號債 權 人 蔡政璜債 務 人 蔡淑津債 務 人 蔡仁耀債 務 人 蔡淑敏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淑津、蔡仁耀、蔡淑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為「相對人應共同給付登記高雄○○○區○○○路○○○號5樓4室不動產之應繼份10分之3」,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