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雪珠上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梁清長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倘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倘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梁清長,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梁清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