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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催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 請 人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上聲請人常譽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一致( 即票據權利人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倘受款人已轉讓系爭票據予通知人王秀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同一並檢附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