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36號聲 請 人 陳心儀上聲請人陳心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同一之票據權利人( 即受款人代佳企業有限公司) 。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請陳報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到院,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陳心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