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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催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聲 請 人 蔡家煌上聲請人蔡家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蔡家煌即巨瀚冷凍冷氣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