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聲 請 人 蔡家煌上聲請人蔡家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蔡家煌即巨瀚冷凍冷氣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