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蘇銓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陳鴦等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翁陳鴦之死亡除戶謄本。
二、提出翁陳鴦之繼承系統表(包含其配偶、子女、孫子女)。
三、提出翁陳鴦之配偶、子女、孫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翁陳鴦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函。
五、相對人翁陳鴦已死亡,應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六、提出本件欲請求訴訟費用之計算明細,並檢附單據影本(未提出且查無卷附資料可稽者,將不予列入本件訴訟費用)。
七、陳報對本案訴訟所提撤銷確定證明書事件進展之情形,若已有裁定並應提出該裁定影本。
八、提出相對人張文賢、蔡阿敏、林萬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