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王一雄即債 務 人相 對 人 單興凱即債 權 人

張靜宜廖晉德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兩造間新台幣2,000,

000 元之債務關係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即債權人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350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即債權人嗣依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經本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240 號執行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卷核閱屬實。惟然相對人即債權人已於102 年4 月22日就上開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請求提出返還投資額之訴訟(本院

102 年度審訴字第832 號事件),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即債權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則聲請人即債務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