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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薛坤紘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次為第二次通知):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為誰。

二、提出所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已死亡者, 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所屬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三、提出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