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64號聲 請 人 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貴相 對 人 王者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因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834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56,445元並加計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查核屬實,是本件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同一事實理由,本件聲請顯屬重複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