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燦誠關 係 人 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燦誠為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決議由清算人陳燦誠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簽名簿清算申請表、財產分配表等件,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