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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代 理 人 伍雅惠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淑妃律師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原股東即董事謝錦民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無其他經理人可以處理業務,以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相對人尚欠繳民國100 年度營業稅新台幣(下同)3,000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11,231元稅款,爰依民法第38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為公司法第24條、第71條所明定。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113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100 年度營業稅3,000 元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11,231元,業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卷第6頁)供查,應堪採信。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

㈡相對人僅有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謝錦民,業於100 年5 月21日

去世,相對人即應解散並行清算。而謝錦民之全體繼承人謝嘉靜、謝鈞盛、謝妤華、謝港、謝郭備及謝慧珍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足憑(本院卷第7 至22頁背面),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應由本院選派清算人,自為可採。

㈢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

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高雄律師公會陳報之李淑妃律師,有意願任清算人,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知識,且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因認李淑妃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李淑妃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