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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瑞章(即華興材料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瑞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華興材料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興材料應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華興材料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興公司)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暨損益表冊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在案,且經102 年3 月22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指定聲請人為華興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華興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華興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聲明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為憑,經核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華興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