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汽車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里○鄉○○村○○路○○○○號房屋尚未拍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