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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勞執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建成相 對 人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佰柒拾元整」,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以下同)102 年1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與聲請人約定聲請人於102 年5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60,670 元,惟聲請人屆期並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茲檢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102 年1 月25日經加高四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調解記錄,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次按管理處掌理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本條例所稱勞工行政,指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勞工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協辦等事項;第四組勞動行政科掌理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資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 條第14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7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且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之規定受理該區內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 月10日勞資三字第000000000 號函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是本件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所為之調解即屬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既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102 年1 月25日函文暨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