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勞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葉順全相 對 人 泓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民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泓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葉順全)資遣費、預告工資、勞保及勞退提撥以多報少損失補償等計新台幣肆拾柒萬元,給付方式:由資方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分五期,一至四期每期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拾萬元及末期給付新台幣柒萬元(期日遇有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由資方匯入勞方於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雙方並約定資方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或未付,所餘期數視同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勞保及勞退提撥以多報少損失補償等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勞保及勞退提撥以多報少損失補償等計新台幣(下同)47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自同年6 月15日起分5 期,1 至4 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及末期給付7 萬元(期日遇有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於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雙方並約定相對人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或未付,所餘期數視同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25萬元,即未依調解內容給付,尚餘22萬元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規定,聲請該未付金額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上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2 年5 月9 日高市府勞關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僅給付25萬元,即未依調解內容給付,尚餘22萬元未付,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金額22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