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原高雄市私立國
光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郭恳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淑美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7 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20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