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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0⑴政府採購驗收證明書,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依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係因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而應給付00-000-000⑴驗收證明書,該工程契約金額為42,339,3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39,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59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38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