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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審訴更(一) 字第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 年5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