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原 告 謝明展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何明諺律師被 告 林欣穎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之婚約已解除,爰依民法第979 條之1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贈與物等情,核屬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