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36號原 告 陳麗淑原告與被告吳于庭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裁定移送審理(101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5 號),嗣原告於102 年3 月1 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0,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