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原 告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茂俊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被 告 黃有德被 告 林有札被 告 龔新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會員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係因有無會員關係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
0 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