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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字第 2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原 告 薛欽銓被 告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被 告 薛家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係各自請求確認被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所召開之股東會亦及其決議內容無效,屬因財產權涉訟,且3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

00 0元×3 =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47,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