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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原 告 吳惠珠被 告 楊詠智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4 月21日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茲以被告未按期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提起本訴。核原告所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之給付事件應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5 項第1 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