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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6號原 告 謝永輝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被 告 翁振發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票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