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法定代理人 呂燕教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被 告 高台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海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地上權價額之計算,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 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6,540 元【即年租金188,436 元×15年=2,826,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711元外,尚應補繳9,3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