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96號原 告 郭美雀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原告與被告宋佩霞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裁定移送審理(101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嗣原告於102 年1 月24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6,877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