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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重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54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被 告 碩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昌雄人被 告 陳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