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楊林美鶴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被 告 楊博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楊博淳被 告 楊燿州原告與被告楊博名等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土地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7,572,600 元,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9 月2 日裁定移送審理(102 年度附民字第231 號),嗣原告於102 年10月14日民事起訴狀擴張請求土地徵收補償費11,641,995(計算式:19,214,595元-7,572,600 元=11,641,995元),應補繳裁判費11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