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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幼婷原告與被告唐金郎等間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