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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號反訴原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楊靖儀律師、朱淑娟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