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
123 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68,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