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高銘徹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被 告 何嘉正即荷馬室內裝修設計坊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簽立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
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弄○ 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簡稱甲工程),簽約金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施工期間自100 年4 月29日起至100 年6 月15日止;然因被告無法依約於期限內完成裝修工程其中浴室門組、浴室天花板、輕式隔間工程、房間門組等部分,故扣除此部分工程款6 萬元後,將此部分工程項目及工程款併入兩造於同年8 月17日所簽立契約中,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之衛浴及其他工程與臥龍路自宅木作工程( 下統稱乙工程) ,其中衛浴工程估價104,200 元、木作工程估價616,000 元,兩者簽約金額為70萬元,施工期間自100 年8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原告自100 年4 月20日起已給付總計980,000 元予被告收受,目前尚餘尾款6萬元未給付。
㈡甲、乙二工程,兩造約定待二工程全部完工始予驗收,被告
至101 年1 月初始向原告申報完工,然因施工品質不佳,原告於101 年1 月中旬即陸續發現問題並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拒不修補,迄今仍無法驗收。嗣經原告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驗報告(下稱SGS 報告)確認有如附表一所列各項瑕疵及部分施作重複計價,原告已於101 年8月23日發存證信函限期命被告於14日內修補,被告拒不修補,原告乃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於101 年9 月11日終止契約,並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原告並依民法第492 條至第495 條、第227 條及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工程瑕疵之修補必要費用或減少價金或返還重複計價及未施作項目項目工程款、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共計1,030,288 元,扣除原告未給付之工程尾款6 萬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970,288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80,288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甲、乙兩者係分別簽約、分別驗收,並非全部一起驗收,且
甲工程被告業已於100 年8 月4 日完工驗收,經兩造結算並合意扣除未施作部分價金6 萬元後,被告實收款項為34萬元,原告於101 年8 月23日始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並請求損害賠償,已罹於1 年之除斥期間。又被告就乙工程於100 年11月間完工而交付原告,原告卻不斷質疑,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並拒絕讓被告進場修補瑕疵,被告依法自無須負遲延之責。
㈡原告所提出SGS 報告並非具合格證照之專業鑑定人員所為,
且檢驗時間距離被告完成工程之時點已久,顯非可採,無從據以判斷被告所交付之工作有無瑕疵及該等瑕疵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理由。再者,被告係依兩造間契約進行施作並受領報酬,非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況原告未曾自行修補瑕疵,自無費用支出,故依民法第493 至495 條規定主張被告須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兩造於100 年4 月20日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之裝修
工程(甲工程) ,簽約金額40萬元,施工期間自同年4 月29日起至同年6 月15日止。
㈡被告就甲工程其中浴室門組、浴室天花板、輕式隔間工程、
房間門組等項目均未依約完工,故兩造合意扣除此部分工程款6 萬元,原告給付被告34萬元之工程款。
㈢兩造於100 年8 月17日簽訂系爭房屋之衛浴工程與木作工程
(下稱乙工程),衛浴工程估價104,200 元、木作工程估價為616,000 元,簽約金額合計70萬元,施工期間自同年8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乙工程原告已給付被告64萬元。
㈣原告總計已給付被告工程款98萬元。
㈤原告起訴狀主張各項工程應拆除及重新施作部分,尚未實際修補及支出費用。
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 兩造是否約定甲、乙工程均完工時始一併予以驗收? 原告
係於何時知悉甲工程之瑕疵? 原告請求甲工程減少報酬或瑕疵修補費用是否逾民法第514 條第1 項1 年之除斥期間?
(二)被告施作甲、乙工程,有無如附表一第一至四十五項所示瑕疵?
(三)原告請求減少報酬或瑕疵修補費用,有無理由? 若有,得請求金額應為若干?
五、兩造是否約定甲、乙工程均完工時始一併予以驗收? 原告係於何時知悉甲工程之瑕疵? 原告就甲工程請求被告減少報酬或給付瑕疵修補費用,是否逾民法第514 條第1 項1 年之除斥期間?
(一)原告主張:甲、乙二工程,兩造約定待二工程全部完工始予驗收,因甲工程有未完成之工項,該部分之工項,尚併入乙工程內,被告至101 年1 月初始向原告申報完工,因施工品質不佳,原告於101 年1 月中旬始陸續發現問題並請求被告修補瑕疵,被告拒不修補,迄今仍無法驗收,原告已於101 年8 月23日發存證信函限期命被告於14日內修補,被告仍不修補等語。被告則抗辯:甲、乙二工程係分別簽約,分別驗收,甲工程已於100 年8 月4 日完工,並經驗收,乃兩造合意扣除未完成部分為6 萬元,依一般裝修實務,若甲工程未經驗收或存在諸多瑕疵,原告豈會再於同年8 月17日與被告簽定乙工程? 甲工程被告已於100年8 月4 日完工交付原告,並經原告驗收,原告於此時當知悉甲工程之瑕疵(如鑑定報告書附件十第1 項至第15項,修復費用小計為14880 元),詎原告遲至101 年8 月23日始對被告催告修補,並於101 年12月5 日始起訴請求減少報酬及修補費用之償還,顯已逾民法第514 條第1 項1年除斥期間,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
(二)查,兩造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簽立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甲工程),簽約金額40萬元,施工期間自100 年4 月29日起至100 年6 月15日止,嗣因被告無法依約於期限內完成裝修工程其中浴室門組、浴室天花板、輕式隔間工程、房間門組等部分,故兩造約定扣除此部分工程款6 萬元後,原告給付被告甲工程其餘之款項34萬元,並將未完成之工程項目併入兩造於同年8 月17日所簽立契約中,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之衛浴及其他工程,其中衛浴工程估價104,200 元、木作工程估價616,000 元,兩者簽約金額為70萬元,施工期間自100 年8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而甲工程係於100 年8 月4 日完工,已如前述,惟被告就乙工程接續於甲工程完工後施作,且甲工程未完成部分納入乙工程繼續施作,因系爭房屋整個工程尚在施作,被告無法依照契約約定期限完工,將承攬工程交付原告驗收使用,且被告並未居住系爭房屋內,自不易察覺甲工程之瑕疵,是待被告於101 年1 月間將甲、乙工程均申報完工後,交付工作物後,原告始驗收並知悉甲、乙工程之瑕疵,自屬合理,被告抗辯原告係於100 年8 月4 日甲工程完工給付尾款後,即已知悉甲工程之瑕疵云云,不足採認。從而,原告於
101 年1 月間發現甲、乙工程之瑕疵,多次請由被告修補,詎被告並未修補,兩造為此於101 年3 月20日、4 月26日二次至高雄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惟仍調解不成立,此經被告自承在卷( 本院卷一第169 頁) ,原告復於101 年8 月23日以高雄新興郵002860號存證信函,對被告催告限期14日內修補甲、乙工程之瑕疵,並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於101 年8 月27日收受,此有存證信函在卷足憑( 本院卷一第22至26頁) ,詎被告仍未修補,原告乃於101 年12月5 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減少報酬及修補費用之償還,並未逾民法第514 條第1 項1 年除斥期間。
六、被告施作甲、乙工程,有無如附表一第一至四十五項所示之瑕疵?
(一) 原告主張:被告施作甲、乙工程有如附表一第一至四十五
項之瑕疵,台灣檢驗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驗報告(下稱
SGS 報告)確認有如附表一所列各項瑕疵及部分施作重複計價,原告已於101 年8 月23日發存證信函限期命被告於14日內修補,被告拒不修補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所提出SGS 報告並非具合格證照之專業鑑定人員所為,且檢驗時間距離被告完成工程之時點已久,顯非可採,無從據以判斷被告所交付之工作有無瑕疵及該等瑕疵是否可歸責於被告等語。
(二) 經查,原告主張甲、乙工程有如附表一第一至四十五項所
示之瑕疵,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公會)鑑定結果:1 部分施工,使用材料與代工簽約單附件估價單備註說明事項有不符。2 部分完成面磚表面有裂痕、填縫不完全。3 部分施工不完全,有打除重新舖設、加設防水鋁壓條、大理石檯面美容、藥物處理後再美容、刮除清潔後再修補、只平等瑕疵。4 有部分未依代工簽約單附件估價單項目施作(詳如附表二第一至四十五項所示之鑑定結果) ,此有鑑定報告可證。
(三) 原告雖抗辯:1 就修復瑕疵即未施作結算費用,鑑定金額
並未說明所核算之依據,鑑定金額顯然過低。2 就被告未依債務之本旨提出給付之部分,鑑定內容,未詳實鑑定。
3 就鑑定項目一浴室地壁磚工程(5) 之鑑定結果,係以想像、臆測為鑑定結論,並非適當之鑑定方法。4 關於鑑定項目一浴室地壁磚工程(6) 、(8) 、(9) 之鑑定結論完全不敘述被告設計錯誤之瑕疵,或偷工減料不按債務本旨提出給付,其建議事項難以理解。5 鑑定項目二之(1)(2)、鑑定項目三之(1)(2)、鑑定項目五、鑑定項目六、鑑定項目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一、三十、三
十八、四十四之結果及建議難以理解,違背鑑定專業及經驗法則。6 鑑定項目八水電配線及耗材部分:建議事項竟載:使用之電線,設計坊已提出商品驗登錄證書證明符合CNS33101標準云云,更是離譜。茍線材是否合格是以鑑定之他方(本件為被告) 所提資料為具,卻非以鑑定人之專業去檢驗是否為合格線材,甚至連基本的查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證) ,以昭公信之程序也沒有。綜上,公會鑑定不具鑑定能力,而SGS 的檢驗報告,關於工程有無施作,有無瑕疵、具公信力,應屬可採等語。然查:
1、公會之鑑定人,均為合格專業之建築師,且本次鑑定小組於接受委託後,均會同兩造訴訟代理人進行現場會勘,並與室內裝修技術工前往現場勘查,鑑測,並將鑑定之經過、結果、原因、修復瑕疵及未施作結算費用載明於鑑定書內,且關於修復費用,並載明於鑑定報告附件十所附之工程預算書,該工程預算書並有工料項目、數量、單價、總價之單價分析表記載明確,自有其專業並符合經驗法則,就本件工程瑕疵之鑑定,自屬可採。原告抗辯公會以想像、臆測為鑑定結論,並非適當之鑑定方法,且違背鑑定專業及經驗法則,不具鑑定能力云云,不足採認。
2、就附表二第八項水電配線及耗材第4 項部分:公會鑑定報告認為:設計之電線,設計坊已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證明符合CNS3301 (78年版)標準,此有鑑定報告可證。然經本院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檢驗局)鑑定系爭房屋所使用之電線,是否與被告提出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商品相符? 是否為應施檢驗之商品? 檢驗局於103 年9 月5 日會同兩造於系爭房屋現場查核檢驗認為:裝配於系爭房屋屋內之配線係「AUDIO WIRE2.0MM ×2C」喇叭線,與被告提出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CZ000000000000) 所載之線種不符。而系爭房屋所使用之電線係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之商品。此有該局103 年
9 月15日函及所附照片可證(本院卷二第94至95頁)。又查:
①被告於陳述意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上開檢驗部
分( 即業界所稱白扁線) 乃兩造系爭乙工程其中之水電配線及耗材,費用8000元,亦即同公會鑑定報告所列第三十八項( 註:本次檢驗部分乃木作工程之水電電線,與甲工程第八項泥作工程之水電線不同,應無重覆計價,此經鑑定報告第三十八項中敘明) ,而上開項目既經檢驗未合格,被告於會同檢驗日同時向原告表示願意重新更換合格電線加以修繕回復,然經原告拒絕,為此,被告表示願將乙工程之上開工程費用8000元剔除之等語,此有被告103 年10月17日陳述意見狀及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則乙工程此部分之工程款,應予扣除。
②原告並表示:檢驗局鑑定時有到現場鑑定,標檢局鑑
定的是主電源線,但被告卻以喇叭線來混充,是很危險的事等語( 本院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業據檢驗局至現場勘驗鑑定認為:屋內廚房牆壁內之電線、屋內浴室內裝崁燈之電線、屋內臥室配裝之電線、配裝於屋外陽台插座的電線,均係「AUDIOWIRE2.0MM×2C」喇叭線,與被告提出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CZ000000000000) 所載之線種不符,且系爭房屋所使用之電線係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之商品,已如前述,堪認系爭甲、乙工程中之水電配線及耗材( 即附表二第八項、第三十八項) ,被告均係使用同等電線,而未依債之本旨提出。又甲、乙二工程中關於水電配線及耗材,一為泥作工程,一為木作工程,是為不同工程配線,二者之工程款並無重複計價之問題等情,此經公會鑑定如附表二第三十八項所載,已如前述,而甲工程中水電配線及耗材之工項,包括冷熱水管、電線、插座、開關更新,此有估價單在卷可證( 本院卷一第13頁) ,而原告主張:此部分電線需重新施作,加上此工項另有插座不整齊,又因客廳電燈開關安裝位置不良、牆面線路未留適當箱體保護、客廳視聽櫃造型主牆插座及出線盒安裝不良,而需修復,共計所需費用為15000 元等語,業據提出永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為證( 本院卷一第187 頁) ,被告對該報價單之真正並不爭執( 本院卷一第200 頁),而觀之上開報價單上A8電開關及插座改善( 即電燈開關位置調整及出線盒高低不平修飾) 施作金額為6000元,則原告主張加計電線需重新施作,共計15000元,應屬合理可採。原告嗣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因被告所提供之電線全部不符合債之本旨,則甲工程關於水電配線及耗材之工程款38000 元應全部予以扣除云云,惟此工項尚包括插座、開關更新、冷熱水管之施作,並非全部均為電線部分,此有估價單可證,且被告陳述:此工項是貴在冷熱水管且包括其施作的工資等語( 本院卷二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則本院認此工項之瑕疵修補,僅需15000 元即可,而不應將此部分之工程款38000 元全部予以扣除。原告主張此工項應減少15000 元之報酬,應屬可採③從而,甲、乙工程中關於水電配線及耗材之工項,就
電線部分既經檢驗不合格,且尚有插座不整齊,客廳電燈開關安裝位置不良、牆面線路未留適當箱體保護、客廳視聽櫃造型主牆插座及出線盒安裝不良,並有其他需拆除的地方,造成電線需要重新施工,如輕式隔間、電部分,被告既未依債之本旨提出而有瑕疵,此二部分之工程款,應予扣除共計23000 元(15000元+8000元) 。
七、原告請求減少報酬或瑕疵修補費用償還,有無理由? 若有,得請求金額應為若干?
(一) 原告主張:被告施作本件甲、乙工程,有如附表一所示第
一至四十五項之瑕疵,而修補費用共計0000000 元,扣除原告尚未給付之工程尾款6 萬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970288元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就本件工程瑕疵部分,尚未自行修補瑕疵,自無費用支出,故原告並無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等語。
(二) 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者,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
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又其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人時,定作人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此觀之民法第493 條、第494 條、第495 條之規定自明。定作人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請求承攬人償還自行修補必要之費用,以其已支出自行修補瑕疵必要費用為前題。如尚未支出,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而為請求。經查,原告於101 年1 月間發現甲、乙工程之瑕疵,多次請由被告修補,詎被告並未修補,兩造為此於101 年3 月20日、
4 月26日二次至高雄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惟仍調解不成立,此經被告自承在卷( 本院卷一第169頁) ,原告復於101 年8 月23日以高雄新興郵002860號存證信函,對被告催告限期14日內修補甲、乙工程之瑕疵,並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於101 年8 月27日收受,此有存證信函在卷足憑( 本院卷一第22至26頁) ,詎被告仍未修補,原告乃於101 年12月5 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減少報酬及修補費用之償還,並未逾民法第514 條第1 項1 年除斥期間,已如前述,又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拒絕被告修補瑕疵,堪認原告就本件工程瑕疵已通知被告定期修補,被告並未修補,而原告亦尚未自行修補,依上開說明,原告不得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費用,然得請求被告減少報酬。
(三) 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第一項至第四十五項之瑕疵,修補費用
共計0000000 元云云,然將上開瑕疵送公會鑑定結果,該瑕疵修補費用及未施作結算費用,詳如附表二第一至四十五項所示之鑑定結果、原因,修復瑕疵及未施作結算費用,此有鑑定報告可證,總計修復瑕疵之費用及未施作之情形辦理結算費用,共可扣除之款項合計為64000 元,然本院認為就附表二第八、三十八項之水電配線及耗材共應扣除23000 元,已如前述,而非如公會之鑑定報告修補費用為90元及0 元,則原告主張被告應減少之報酬共計86910元(00000-00+15000 +8000=86910),為有理由。又本件甲、乙總工程款為0000000 元(000000 +700000=0000000),扣除原告已給付被告98萬元之工程款,尚餘6 萬元未給付,原告主張將應給付被告之6 萬元款項與被告應給付原告減少報酬之86910 元予以抵銷,經抵銷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6910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91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為本院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之判決,本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則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假執行,應予駁回。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附表一┌────────┬──────────────┬────┐│項目 │原告起訴狀所述瑕疵 │原告請求││ │ │金額 │├────────┼──────────────┼────┤│㈠浴室地壁磚工程│⒈此項工程由原告提供地磚及壁│7,590元 ││ │ 磚供被告施工,因施工不良致│ ││ │ 浴廁地壁磚與門口交界處及接│ ││ │ 縫角落處破爛不平整、大小不│ ││ │ 一、地壁磚白華污染、浴廁排│ ││ │ 水孔旁地磚破損、浴廁排水孔│ ││ │ 蓋遭覆蓋無法拆卸、馬桶型號│ ││ │ 不符須拆除、淋浴間無乾濕分│ ││ │ 離須打掉地磚66片重做,每片│ ││ │ 115元,計7,590元。 │ ││ ├──────────────┼────┤│ │⒉浴廁壁磚空心、龜裂、抹縫不│28,175元││ │ 良、淋浴設備收頭不良、明鏡│ ││ │ 中間有插座須拆除壁磚、控溫│ ││ │ 龍頭有瑕疵、P型櫃打開會與 │ ││ │ 馬桶及淋浴間碰撞須拆除、淋│ ││ │ 浴間使用8mm強化玻璃與約定 │ ││ │ 10mm不符,拆除壁磚161片、 │ ││ │ 每片175元,計28,175元。 │ ││ ├──────────────┼────┤│ │⒊浴室地壁磚工程未完成,應扣│36,000元││ │ 除此項工程款36,000元 │ │├────────┼──────────────┼────┤│㈡客餐廳拋光石英│此項工程由原告提供地磚,因施│150,120 ││ 磚工程 │工不良,多處地磚有空心聲約79│元 ││ │片、部分地磚高低不平、接縫處│ ││ │大小不一、地磚散落各處,應全│ ││ │數拆除重作,共計138片、每片 │ ││ │490元,總計67,620元,並扣除 │ ││ │承攬費用82,500元,合計150,12│ ││ │0元。 │ │├────────┼──────────────┼────┤│㈢陽台地壁磚工程│⒈此項工程由原告提供地磚及壁│41,403元││ │ 磚供被告施工,因施工不良致│ ││ │ 地磚8片有空心、其餘則高低 │ ││ │ 不平、刮腳、縫隙大小不一、│ ││ │ 有危險性、且陽台地坪磁磚遭│ ││ │ 污染、抹縫不良、陽台地坪積│ ││ │ 水、排水不良、陽台牆面不明│ ││ │ 釘孔等應拆除重作,原告損失│ ││ │ 地磚37片、每片450元共計16,│ ││ │ 650元。 │ ││ │⒉屋頂防水施作不當、陽台落地│ ││ │ 窗塞水路未施作、陽台採光罩│ ││ │ 填縫不良破孔、牆面因而滲水│ ││ │ 流出致樓梯間滲水發霉、且陽│ ││ │ 台壁磚遭污染須重作,壁磚共│ ││ │ 用197片約6.6坪、拆除約3坪 │ ││ │ 計90片,每片120元計10,800 │ ││ │ 元。而陽台地壁磚工程一式8.│ ││ │ 6坪工程款24,000元、約5坪須│ ││ │ 拆除,依比例扣減工程費為11│ ││ │ ,163元【計算式24000÷8.6×│ ││ │ 5=13953】。 │ ││ │⒊ 本項共計41,403元【計算式1│ ││ │ 6650+10800+13953=41,40│ ││ │ 3】。 │ │├────────┼──────────────┼────┤│㈣防水工程 │浴室、陽台地面水性PU施作,此│10,000元││ │項工程因被告浴室地磚及陽台地│ ││ │磚施工不良須拆除而破壞,自應│ ││ │扣除此項承攬費用10,000元。 │ │├────────┼──────────────┼────┤│㈤其它泥作修飾 │原須將房屋壁癌部分處理並修為│15,000元││ │平整,SGS雖鑑定「落地窗與牆 │ ││ │進出面歪斜、廚房樑底粉刷不良│ ││ │」,惟原告認被告並無施作。復│ ││ │因被告施工不良造成漏水、須拆│ ││ │除牆面、樑、柱包夾板油漆,應│ ││ │扣除承攬費用15,000元。 │ │├────────┼──────────────┼────┤│㈥陽台落地窗鋁門│陽台落地窗塞水路未施作、落地│40,000元││ 組 │窗與牆進出面歪斜,應扣除工程│ ││ │款40,000元。 │ │├────────┼──────────────┼────┤│㈦陽台鋁架遮雨棚│陽台採光罩填縫不良破孔,應從│ ││ │新施作,故應扣除此項工程款5 │5000元 ││ │000元。 │ │├────────┼──────────────┼────┤│ │水包覆合板部分有電燈開關須重│ ││㈧水電配線及耗材│新裝設、並有其它拆除處致電線│15000元 ││ │須重新施工,如輕式隔間、電視│ ││ │牆及餐廳造型主牆等,應扣除15│ ││ │,000元。 │ │├────────┼──────────────┼────┤│㈨牆面防漏治理工│被告施作後牆面仍漏水,餐廳、│18,000元││ 程 │廚房、樓梯殘存水痕、油漆剝落│ ││ │,應扣除工程款18,000元。 │ │├────────┼──────────────┼────┤│㈩監工管理 │被告施工不當顯未盡監工義務,│30,000元││ │扣除承攬費用30,000元。 │ │├────────┼──────────────┼────┤│TOTO馬桶組 │被告提供馬桶型號為CW864SGU+T│12,000元││ │C291、合約馬桶型號為CW886SG+│ ││ │TC391,應拆除並扣除此項承攬 │ ││ │費用12,000元。 │ │├────────┼──────────────┼────┤│淋浴間控溫龍頭│出水管五金配件與牆面接頭施工│12,000元││ 組 │粗劣,龍頭組出水量不正常、浴│ ││ │廁淋浴設備水龍頭無法出水,應│ ││ │退12,000元 │ │├────────┼──────────────┼────┤│下崁式臉盆 │浴廁面盆silicon施打不良,應 │1,000元 ││ │扣除工程款1,000元。 │ │├────────┼──────────────┼────┤│衛浴設備安裝工│被告不完全給付致多項設備須拆│3,500元 ││ 資 │除,故應扣除此項費用3,500元 │ │├────────┼──────────────┼────┤│P型洗手檯及櫃 │櫃門打開會與馬桶及淋浴間玻璃│20,000元││ │碰撞、原設計櫃有夾層裝置但厚│ ││ │夾板卻無法置入。大理石檯面多│ ││ │處裂痕、坑洞應拆除重作,拆除│ ││ │大理石會破壞此項目故應扣除此│ ││ │項承攬費用20,000元 │ │├────────┼──────────────┼────┤│P型洗手檯石材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安裝大理石│15,000元││ 檯面 │檯面,然檯面多處裂痕、坑洞應│ ││ │拆除重作,應退還15,000元。 │ │├────────┼──────────────┼────┤│明鏡工程 │浴室鏡子中間設插座一個洞,須│2,000元 ││ │拆除重作,應退還2,000元 │ │├────────┼──────────────┼────┤│淋浴間玻璃五金│合約約定為強化玻璃10mm,被告│19,000元││ 組 │給付為8mm,且浴廁淋浴間無法 │ ││ │擋水,應拆除重作,須扣除此項│ ││ │工程費用19,000元。 │ │├────────┼──────────────┼────┤│陽台及外牆部分│被告施作後仍漏水,已滲透至樓│8,000 元││ 防漏處理 │梯間牆面,現況已發霉,應扣除│ ││ │此項工程款8,000元。 │ │├────────┼──────────────┼────┤│輕式隔間工程 │⒈依合約約定應作28尺、被告只│42,000元││ │ 做24尺。 │ ││ │⒉因牆面線路未留適當箱體保護│ ││ │ ,更換時會破壞輕隔間。 │ ││ │⒊因要拆除漏水牆面上之夾板餐│ ││ │ 廳功能腰櫃及吊櫃,相關輕隔│ ││ │ 間約6公尺須拆除重作。 │ ││ │⒋因地磚有部分空心在輕隔間下│ ││ │ 方,將地磚拆除會破壞輕隔間│ ││ │ ,扣除上述6公尺餘18公尺, │ ││ │ 而18公尺輕隔間下方共經過10│ ││ │ 片地磚,其中5片地磚有空心 │ ││ │ 聲,應拆除重作,故此18公尺│ ││ │ 輕隔間亦應拆除重做,應退此│ ││ │ 項工程款42,000元。 │ │├────────┼──────────────┼────┤│房間門組 │一式7,500元之定製門,門框卻 │7,500元 ││ │搭配粗俗破舊門鎖,被告安裝五│ ││ │金材料未詢問原告,拆除輕隔間│ ││ │亦會破壞門組,故應退還7,500 │ ││ │元。 │ │├────────┼──────────────┼────┤│房間衣櫃組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決定衣│72,000元││ │櫃格局、現況主臥室衣櫃層板裁│ ││ │切不良、抽屜貼皮不良、衣櫃板│ ││ │材污染、貼皮不良、抽屜施拉不│ ││ │順會卡住,近日衣櫃更有蟲蛀,│ ││ │應退此項工程款72,000元。 │ │├────────┼──────────────┼────┤│四斗腰櫃 │拆除輕隔間須拆除本項目,應退│10,500元││ │10,500元。 │ │├────────┼──────────────┼────┤│房間化妝台儲物│主臥室梳妝台木作修補不良,應│3,000元 ││ 櫃 │扣工程款3,000元。 │ │├────────┼──────────────┼────┤│浴室天花板 │浴廁坪頂未做披土處理,亦未依│9,000元 ││ │約採用矽酸鈣板而是夾板,應拆│ ││ │除重作,故應扣工程款9,000 元│ ││ │。 │ │├────────┼──────────────┼────┤│浴室造型門 │浴廁木門木做不良、門鎖安裝不│11,000元││ │良、浴廁門鎖安裝不良、浴廁門│ ││ │扇施作於門檻上方、浴廁水易濺│ ││ │出室外等缺失,應扣除工程款 │ ││ │11,000元。 │ │├────────┼──────────────┼────┤│餐廳功能腰櫃及│被告未施作牆面造型,且餐廳吊│27,000元││ 吊櫃 │櫃門扇安裝不良、漏水工程施作│ ││ │不當致側面牆漏水夾板須拆除,│ ││ │腰櫃大理石板斷裂須拆除,拆除│ ││ │前2項將造成吊櫃及腰櫃受破壞 │ ││ │故須全拆,應退還工程款27,000│ ││ │元。 │ │├────────┼──────────────┼────┤│餐廳造型主牆 │估價單寫施作7.5公尺,實際施 │15,000元││ │作5.6公尺,因地磚須拆除2片會│ ││ │影響此工程,另插座1高1低,故│ ││ │應扣工程款15,000元。 │ │├────────┼──────────────┼────┤│冰箱前造型屏風│被告未施作,應扣除工程款18,0│18,000元││ 櫃 │00元。 │ │├────────┼──────────────┼────┤│客廳視聽矮櫃 │被告僅施作抽屜、未做矮櫃、無│34,500元││ │視聽功能,各抽屜尺寸皆不同,│ ││ │且客廳視聽矮櫃silicon污染、 │ ││ │抽屜施工不良、上面大理石破裂│ ││ │,拆除會破壞抽屜面,應退還34│ ││ │,500元。 │ │├────────┼──────────────┼────┤│玻璃展示櫃 │依約為3公尺,實測2.5公尺。受│12,000元││ │客廳視聽矮櫃及書房前牆面造型│ ││ │處理之影響,本項將遭破壞,故│ ││ │應扣12,000元。 │ │├────────┼──────────────┼────┤│客廳視聽櫃造型│依約為8.5公尺並未依約施作, │17,000元││ 主牆 │又估價單上寫木作貼皮,實際是│ ││ │文化磚,且貼工紊亂填縫草率、│ ││ │多處裂紋剝落且部分掉落,應拆│ ││ │除退還此項工程款17,000元。 │ │├────────┼──────────────┼────┤│書房及梯口拉門│臥室拉門木作不良,扣6,000 元│6,000元 ││ 組。 │。 │ │├────────┼──────────────┼────┤│書房前牆面造型│因拆除客廳視聽矮櫃拆除之影響│12,000元││ 處理 │,本項將遭破壞,故應拆除且退│ ││ │還12,000元。 │ │├────────┼──────────────┼────┤│書房壁紙拆除及│書房壁紙貼的凹凸不平及龜裂,│8,000元 ││ 換新 │應拆除退8,000元。 │ │├────────┼──────────────┼────┤│部分天花板及線│客廳消防灑水頭遭天花板覆蓋,│18,000元││ 板處理 │多處裂痕,前已修補過復裂,應│ ││ │全部拆除退還18,000元。 │ │├────────┼──────────────┼────┤│空調管線包飾處│報價四式,實作三式,應退一式│4,000元 ││ 理 │4,000元。 │ │├────────┼──────────────┼────┤│水電配線及耗材│被告重複計價,應扣8,000元。 │8,000元 │├────────┼──────────────┼────┤│油漆工程 │被告未依整理牆面→批土→上底│60,000元││ │漆→再上漆之方式施工,而直接│ ││ │上漆,致天花板凹凸不平、牆面│ ││ │多處缺點且發泡剝落,須重新粉│ ││ │刷,故應退還60,000元。 │ │├────────┼──────────────┼────┤│壁紙工程 │客廳未貼壁紙,應退4,000元。 │4,000元 │├────────┼──────────────┼────┤│大理石檯面 │⒈餐廳矮櫃大理石檯面出現裂紋│25,000元││ │ 、斷裂、凹洞,要求換新。 │ ││ │⒉客廳矮櫃大理石檯面是由2片 │ ││ │ 大理石拼湊,不整且破裂,全│ ││ │ 退25,000元。 │ │├────────┼──────────────┼────┤│樓梯木踏板工程│原約定拆除原來的大理石片再施│48,000元││ │作木地板,被告直接在大理石上│ ││ │貼木地板,成品粗糙、且木地板│ ││ │收頭不良已長蟲應拆除重做,全│ ││ │退48,000元。 │ │├────────┼──────────────┼────┤│扶手安裝整理 │未安裝施工,樓梯木棍15枝全數│5,000元 ││ │在廠商處,故應退此項施工費用│ ││ │5,000元。 │ │├────────┼──────────────┼────┤│監工管理 │被告監工不當,應全退45,000元│45,000元│├────────┼──────────────┼────┤│施工不當須拆除│施工不當須拆除及垃圾清除清運│20,000元││ 及垃圾清除清運│一式20,000元。 │ ││ 一式 │ │ │├────────┴──────────────┴────┤│ 總計1,030,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