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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6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56號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於上訴狀記載不服上開判決之意旨,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不具法定要式,致本院無從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表明法定上訴程式,逾期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正上訴程式時,應依其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自行繳納上訴裁判費,並自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裁判日期: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