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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送達代收人 洪郁婷律師被 上 訴人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 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42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