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02號抗 告 人 吳茂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惠敏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以102 年度鳳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