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洪金吉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報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4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計1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8 條,並據其提出董事會議記錄、102 年10月21日董事會議簽到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00 年1 月2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之捐助章程、102 年10月21日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之捐助章程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董事之選任、連任之限制、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理等,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附表(第8條修正條文、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期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選(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聘)之。 ││議改選(聘)之。董事任期屆│ ││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 ││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 ││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 ││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