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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盧孝賢非訟代理人 廖麗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2 年3 月2 日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執事會會議記錄、堂議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查:

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之現任董事長及董

事,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等以董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欄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 條為原條文第2 條及第24條

之整併及文字修正,第14條為原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之整併及文字條號修正,第17條為原條文第21條及第22條之整併及文字條號修正,第24條為原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之整併及文字條號修正併補充章程修改之日期,而第15條、第18條、第20條及第23條則均為條號調整,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須經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欄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外,其餘捐助章程之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附表┌─────────────────────────┐│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 │├────────────┬────────────┤│ 現行條文 │ 修改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條文內容未變動。) ││華基督教岡山浸信會」。 │ ││(以下簡稱本法人)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本法人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高雄市○○區○○○路五十││路五十四號。 │四號。並得視實際需要,另││ │分設佈道所,以廣傳福音及││ │領人歸主。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維持原條│(第三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內││文內容 │ 容未變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候補董│本法人設董事五人、候補董││事二人,組成董事會,並互│事二人,組成董事會,並互││選二人,其一為董事長,對│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外代表本法人,另一為監察│本法人;另設監察人一名。││人。傳道人為當然董事。 │若有二名以上傳道人時,則││ │推舉一名代表為當然董事。│├────────────┼────────────┤│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由執事會提名,經會友大│一次,由執事會提名,經會││會通過擔任之。 │友大會通過擔任之。董事有││ │出缺時,由候補董事遞補。││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 │議。 │├────────────┼────────────┤│第十四條 │ ││董事出缺,由候補董事遞補│(併入第十三條後段) ││。 │ │├────────────┼────────────┤│第十五條 │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併入第十三條後段) ││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 ││議。 │ │├────────────┼────────────┤│第十六條 │調整條號為:第十四條 ││會友大會每月召開一次,遇│會友大會每月召開一次,遇││有要事急待決定時,得由傳│有要事急待決定時,得由傳││道人及執事會請求召開臨時│道人及執事會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大會。會友大會由執事會召││ │集,並由執事會主席主持,││ │大會所議決之事,須經當日││ │出席會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始得執行。 │├────────────┼────────────┤│第十七條 │ ││會友大會由執事會召集,並│(併入原第十六條,並調整││由執事會主席主持,如遇缺│ 條號為:第十四條) ││席時,得由會眾另選主席,│ ││大會所議決之事,須經當日│ ││出席會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始得執行。 │ │├────────────┼────────────┤│第十八條 │ ││本法人之財產,係美南浸信│(條文內容未變動。調整條││會台灣差會捐贈,座落於岡│ 號為:第十五條) ○○○鎮○○段○○○○○號,│ ││土地面積壹零公畝捌貳平方│ ││公尺,計新台幣貳佰柒拾萬│ ││零伍仟元整,及房屋價值伍│ ││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整,總計│ ││叁佰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元整│ ││(附清冊),其產權應按中│ ││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由本法│ ││人董事會向政府登記負責保│ ││管之。 │ │├────────────┼────────────┤│第十九條 │ ││本法人財產遇有變動或處分│(併入原第二十條後段,並││時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之許可│ 調整條號為:第十六條)││。 │ │├────────────┼────────────┤│第二十條 │調整條號為:第十六條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經會友大會三分│之同意,並經會友大會之出││之二會友同意後,並擬定詳│席會友四分之三同意後,且││明之使用計劃,陳報主管機│須擬定詳明之使用計劃,陳││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財產遇有變動或處分時應││ │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調整條號為:第十七條 ││本法人一切會務經費,悉由│本法人一切會務經費,悉由││會友奉獻,交司庫保管。 │會友奉獻,交司庫保管。帳││ │目絕對公開,由司庫每月將││ │收支情形列表公佈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法人帳目絕對公開,由司│(併入原第二十一條後段,││庫每月將收支情形列表公佈│ 並調整條號為第十七條)││之。 │ │├────────────┼────────────┤│第二十三條 │(條文內容未變動。調整條││本法人財務管理,採統一制│ 號為:第十八條) ││度,即各團契之收入均歸入│ ││教會總帳,如有必要各團契│ ││可自設司庫管理,但每月需│ ││詳列收支報告表送交執事會│ ││。 │ │├────────────┼────────────┤│第二十四條 │ ││本法人按實際需要,開設佈│(併入第二條後段) ││道所,以廣傳福音及領人歸│ ││主。 │ │├────────────┼────────────┤│第二十五條 │調整條號為:第十九條 ││本法人所創辦之事業(總則│本法人所創辦之事業(如第││第三條已列)應自組董事會│三條所列),應自組董事會││,其財務亦應完全獨立,但│,其財務亦應完全獨立,但││須受教會之監督,其與教會│須受教會之監督。 ││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另立合│ ││約履行。 │ │├────────────┼────────────┤│第二十六條 │調整條號為:第二十條 ││本法人將以財力和人力支持│本法人將以財力和人力支持││浸信會聯會各項事工。 │浸信會聯會各項事工。 │├────────────┼────────────┤│第二十七條 │調整條號為: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決算先經董事會審核│,其預算及決算先經董事會││,復由會友大會議決後始得│審核,復由會友大會議決後││執行,並呈報請主管機關備│始得執行,並呈報請主管機││查。 │關備查。會計制度採權責發││ │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 │簿或帳冊,經費收支應取得││ │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八條 │調整條號為:第二十二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原因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團體,應依民法規定辦理,│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歸屬本法人所在地的地方政│主管機關核備後,移轉予最││府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接近本章程第三條之目的相││體。 │關且合法設立之登記之法人││ │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 │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 │項決議時,則歸屬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中第一條之名稱及第│(條文內容未變動。調整條││三條之宗旨,第四條、第五│ 號為:第二十三條) ││條、第六條,一經通過即不│ ││得修改。 │ │├────────────┼────────────┤│第三十條 │調整條號為: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辦理。章程經會友││ │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官署││ │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 ││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日││ │第一次修改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友大會通過後報│(併入原第三十條後段,並││經主管官署核備實施,修正│ 調整條號為:第二十四條││時亦同。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