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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陳培賞相 對 人 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