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陳培賞關 係 人 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培賞會計師所任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暉華公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華公司)之聲請,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抗更㈠字第1 號裁定,選任陳培賞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暉華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茲因聲請人陳培賞會計師具狀陳稱其罹患頸椎第三至六節病變併脊椎狹窄,手術後須休養復健,無法勝任檢查人之職務,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按暉華公司既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選任陳培賞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惟聲請人因手術後須復健休養,確致其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實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